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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IPO券商律师主要工作详解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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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IPO券商律师主要工作详解收藏

股度股权出品,转载注明来源

作者:陈超明律师

作者:郭世豪律师

来自: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文4253字,阅读需要10分钟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以下或称“《证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在此背景下,对证券公司的保荐承销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券商律师应运而生,并将发挥巨大作用。

No.1

注册制下的券商律师

(一)注册制下的变化

1、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法做出调整。在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同时,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2、强化信息披露

《证券法》通过新增第五章全章十个条文,对注册制下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提出完整的要求,包括信息披露的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内容(定期报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同步性(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等。

3、增加投资者保护章节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4、强化保荐承销机构主体责任

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二)券商律师的必要性

1、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以立法形式被全面推行。注册制下,中介机构特别是保荐承销机构的责任被强化,“过错推定原则”下,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下,券商聘请券商律师参与境内IPO项目并对保荐承销机构整体IPO项目整体过程负责,显得尤为重要。

2、境内IPO项目,由于保荐承销机构对整体项目的责任被强化,券商律师的聘请也可以与发行人律师形成制衡、相互监督、互为补充的关系,更好地防范项目风险和券商自身风险,改变原本境内IPO项目法律风险把握的局面。

3、中国证监会2012年4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也是鼓励券商律师积极参与到招股说明书的起草、验证各个环节。

No.2

境内IPO项目券商律师主要工作内容

(一)总体工作内容

总体工作内容

(券商律师工作内容结构图)

(二)券商律师重点工作内容

检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项目,已经存在大量聘请券商律师的情况。甚至存在同一上市项目,聘请两家券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券商律师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核心工作包括如下:

1、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是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的必要程序,发现并清理企业境内IPO法律障碍,能够提高成功率且缩短项目时间。虽然券商律师介入时项目一般已处于申报前夕,但券商律师仍可对照券商的保荐工作要求完善前期未完成事项,起草法律问题解决备忘录或对券商、发行人律师起草的备忘录进行审查并提出专业意见,以避免遗漏重要事项导致项目申报的推迟甚至失败。

2、参与协调、沟通会议

券商律师可通过参与券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调会议,发表专业意见,协助解决企业问题。此外,还可在券商与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沟通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案例,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3、招股说明书撰写

结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等规则的要求,参与招股说明书特别是法律相关章节的撰写,与其他中介机构沟通,从法律合规、信息披露等角度审阅招股说明书并提出建议。

4、招股说明书验证

按照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其附件《招股说明书验证方法的说明及示例》的要求,券商律师应协助保荐机构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按照指引的要求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索引关系。

5、工作底稿收集整理

券商律师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其附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等规则及保荐机构内核相关制度的要求,收集、整理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法律方面的工作底稿,在收集、整理底稿时,要保证底稿的完整性。

6、证监局辅导验收

项目申报前,公司需通过当地证监局的辅导验收。券商律师需协助制作辅导阶段的培训文件,协助起草、修改、审阅报送当地证监局的辅导文件中涉及法律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辅导申请报告、辅导工作报告、辅导验收报告等文件。

7、材料申报

券商律师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9〕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则要求,协助保荐承销机构审阅制作相关申报文件,如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

8、反馈回复

在交易所、证监会反馈阶段,券商律师需就反馈问题中的法律相关问题,进行专项法律研究、法规及案例检索,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回复思路,必要时进行补充核查、出具补充尽调清单并收集底稿资料;与发行人律师协作,起草、修改交易所、证监会反馈问题中的法律相关问题的回复。

No.3

券商律师工作展望

2018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对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行为提出要求,其中实际上明确:券商应以自有资金聘请券商律师,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禁止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并在发行保荐书等文件中披露聘请事项。

伴随着科创板落地、创业板注册制落地,注册制法定化,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看门人”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可见,证券公司聘请律师参与IPO项目会愈发普遍,券商律师也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从尽职调查阶段到承销发行阶段,券商律师的工作贯穿项目始终,对券商律师的专业素养、法律研究、文件制作等各方面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券商律师的前景也值得展望,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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